重慶市長壽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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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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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根據《重慶市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行動計劃
重慶市長壽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根據《重慶市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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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根據《重慶市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5—2020年)》(渝委發〔2015〕13號)及《中共重慶市長壽區委、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意見》(長壽委發〔2015〕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長壽區內工商注冊、經營、納稅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區的公民。
第三條 設立區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滾存使用,采取“后補助、間接補、多維評價決策補”的方式使用管理,堅持市場導向、激勵引導、公正公開、規范高效的原則,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扶持、引導和示范作用。
長壽經開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所得科技創新獎勵、資助和補貼由區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和長壽經開區經費各支付50%,長壽經開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所得科技創新獎勵、資助和補貼由區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支付。
第二章 鼓勵企業自主創新
第四條 對新設立或新認定的在國內同行業中具有領先地位的企業研發創新中心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對新設立或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
第六條 對新設立或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究院及產業技術協同創新中心一次性給予80萬元獎勵。
第七條 對新認定的區級企業研發創新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創新型(試點)企業或創新示范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試點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
第九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和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第十條 鼓勵企業申請pct專利,對獲得歐美日發明專利授權的,獎勵3萬元/件,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獎勵1.5萬元/件;對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按照當年實際繳納年費的30%進行資助(不含滯納金)。同一件專利最多獎勵或資助3個國家或地區。
第十一條 對完成企業知識產權貫標認證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牽頭制定并獲批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新產品、重慶市優秀重點新產品、重慶市重點新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對牽頭實施經結題驗收并進行了成果登記的市級及其以上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按項目獲得上級財政資助經費的10%給予區級獎勵,單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扶持創新創業服務載體建設
第十四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生產力促進中心、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留學人員科技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基地、返鄉農民工創業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園區、軟件園等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對新設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對新設立的國家級、市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資助;對新認定的市級專家大院、科普基地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第十七條 對新設立的國家技能大師工作室,一次性給予15萬元資助;市級技能專家工作室,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助;企業首席技師工作室,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第四章 加強企業研發機構建設
第十八條 研發機構愿意獨立法人化運作,在長壽區完成獨立法人登記注冊后,憑工商營業執照和財務審計報告等,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研發機構獨立法人化運作三年內,繳納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以科技獎勵形式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年。
第十九條 研發機構需租賃園區自有或區內民營孵化平臺廠房、辦公樓的,其房租第一至三年按應繳金額的100%、第四至五年按應繳金額的50%由區財政補貼給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年。
第二十條 研發機構新購置先進科研設備,且儀器已納入重慶大型科學儀器資源共享平臺的,給予所購設備金額的15%補貼,累計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一條 企業購買研發、檢測、分析、咨詢等服務,對購買服務的企業每年給予不超過標準收費10%補貼,累計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五章 扶持創新創業
第二十二條 對認定的區級科技創新類眾創空間,給予50萬元的能力建設資助。
第二十三條 對新注冊在長壽區并運行一年以上的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其房租第一年按應繳金額的100%、第二至三年按應繳金額的50%由區財政補貼給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年。
第二十四條 對入圍重慶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專項行動的創新創業項目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開展“十大創新人才、十大創業人物”評選活動,每年評選一次,給予適當獎勵,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六章 鼓勵企業投融資
第二十六條 對當年度通過ipo或增發股票募集資金、引入各類投資基金,并投資在長壽的科技創新企業,按年度新募集或引入資金額的5‰給予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對當年度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科技創新企業,按上市實際支付的中介機構費用、交易所費用和推廣輔助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八條 對當年度在重慶otc成功掛牌的科技創新企業,按上市實際支付的中介機構費用、交易所費用和推廣輔助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對向企業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銀行,給予貸款利息10%貼息補助,降低銀行貸款成本;對近2年連續盈利且銷售收入高于500萬元、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在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1年期內,分別給予貸款利息10%、擔保費1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七章 鼓勵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條 中試成果在區產業化、向下延伸打造產業鏈,按中試項目核定實際投資規模的10%給予一次性資助,單個中試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有多個中試項目的,累計不超過8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對企業購買或引進先進技術成果并實施產業化實際支出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根據企業實際支付技術合同金額的10%給予一次性資助,單個技術合同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有多個技術成果的,累計不超過60萬元。
第三十二條 積極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鼓勵企業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研發并加快實施產業化,其單項產品初始年新增銷售收入在100萬元以上的,按新增銷售收入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其中50%給予生產企業,50%給予研發機構。
第八章 鼓勵申報科學技術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10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獎勵(即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第三十四條 對獲得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市級獎勵(即重慶市自然科學獎、重慶市技術發明獎、重慶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獲得重慶市企業技術創新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九章 申報、審核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區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委,負責統籌協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區科委負責項目申報日常管理和獎勵資助補貼項目的績效考評,牽頭制定項目申報實施細則、方案及配套政策,區發改委、區經信委、區人社局配合。區科委、區工商分局、區人社局牽頭制定創新人才、創業人物評選獎勵辦法并組織實施。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籌集管理,長壽經開區財務局配合。區審計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符合申報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按項目申報要求向區科委提出申報。項目申報辦理程序:
?。ㄒ唬┎牧蠝蕚?。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區科委公布的申報流程、時限及材料等要求做好申報準備工作。
?。ǘ┦芾?。長壽經開區外的申報材料由區科委受理;長壽經開區內的申報材料由長壽經開區經發局、運行局和財務局初審后交區科委受理。
?。ㄈ彶?。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報區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聯席會議辦公室,并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項目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將企業信用信息報告納入申報要件進行審查,排除本區重復性獎勵,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審查意見。
?。ㄋ模┕?。區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研發創新項目在長壽日報、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并收集反饋意見,受理書面異議。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ㄎ澹﹥冬F。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由區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區政府審核批準后予以兌現。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申報成果的有效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資助、獎勵的,應當取消獎勵、補貼和資助資格,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補貼和資助資金,將失信信息納入區聯合征信系統,三年內不得申請各類財政資金支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審核、認定的部門、機構和人員應依法認真履行職責?;锿驇椭蓑_取資助資金、獎勵資金的,由區發改委、區科委、區經信委、區財政局報請其主管部門(單位)嚴肅處理,并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各種認定的主體是國家、重慶市、長壽區相關主管行政管理部門和權威機構。各種認定的時間是指自2016年1月1日起的時間。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鼓勵扶持的項目未能與國家、市扶持的項目相對應或遇重大事項需另行安排的,由區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聯席會議辦公室按“一事一議”原則報區政府另行研究確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與我區已出臺的獎勵扶持政策重復部分,申報單位和個人只能選擇其一,不可重復享受;對本辦法第六條,申報單位和個人只能選擇其一,不可憑“一企多牌”重復享受;企業同一單位和個人以不同口徑申報國家級或市級相似研發創新項目,按照“不重復享受”原則,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原《重慶市長壽區科技創新促進辦法(暫行)》(長壽府發〔2013〕60號)文件不再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發改委、區科委、區經信委、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工商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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